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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各大中城市设立代理商,代理商负责本地区经销与服务。 二.1、招商条件: (1)要求: 1.当地人或立足当地,且在当地有良好的信誉基础并立足长远发展; 2.具备水处理、保健品、家电、医疗器械等相关领域的操作经验; 3.对本公司产品有信心,能诚信经营; 4.有基本的人员架构与市场经验; 5.有一定资金基础; 6.能遵守企业销售规定和行业代理销售方式。 (2)资格: 1.代理商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2.拥有经营场所、人员、必要的设施、合法的经营手续,必须依法经营;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能力及专业素质。 申请流程:由开办人或单位向本公司提出代理的意向,并提供开办地点、相关证照、资金情况等相关证明,由本公司审查合格,双方签订代理商合同书后方可代理销售。 三.代理商守则: 1.产品的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代理商应尊重公司的商标权和名称权。 2.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抬价或压价。 3.代理商可在自己的经销区域内发展下级企业,但禁止在它区扩展其业务及窜货行为,不向其它有经销代理的地区推销产品,不得以优惠条件与其它代理商竞争,不可诋毁代理商的声誉。 4.代理商不得仿冒公司的商品,在代理期间内不得从事销售其它与我司相同或类似之产品,全部商品从本公司进货。如发现通过非正当渠道进货,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由总公司派出人员进入当地市场或由其他代理商提供服务。 5.未经本公司允许,不准私自转让代理商资格。 6.要在代理范围外的地区经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可根据经营业绩与市场情况给予批准。 7.代理商应及时向用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8.对所招销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准对产品进行夸大、不实之宣传。 9.按章纳税,合法经营,不可破坏公司整体形象。 10.代理商所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自行制定。 四.供货价格及结算: 1.代理商以全国统一的进货价取货 ,年终以进货数量多寡做反馈依据。 2.代理商每次从浙江总公司进货必须是现款现结。每次订货前,按代理商进货价格提前将订货数量告之本公司,并预付30%订金,余款在本公司发货前或自行提货前结清,可采用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进行。 3.如代理商未要求其他的货运方式,本公司将在代理商合同书所约定的时间之内以普通汽运或快递运输的方式发出当次订货产品(具体货运方式视代理商所在地而定),产品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用由代理商承担。 4.本公司有权根据原材料的价格变动,调整供货价格,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代理商。 5.代理商年销售总量,依全省或各省会、直辖市各地不同经销市场订定。 五.退货与换货: 1.代理商在收到货后应自行开箱检查,凡一次性开箱发现不合格产品,代理商须在五天内通知并及时完整返回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返回的产品后,将无偿给予更换。 2.代理商应配合本公司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登记,确定保修的起始时间。 六.其他: 1.做全国经营,另以代工方式洽谈。 2.本公司尽可能提供代理商宣传彩页、海报、光盘、相关证照、培训方案等相关宣传资料。 |









